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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學校應於每學年度結束後二個月內,將該學年度推廣教育開班數、學員數及辦理成效,報本部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