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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學校應衡酌師資、設施及設備,因應社區需求或地方特色,以非營利方式辦理推廣教育。
學校得結合公、私立機構及社會團體辦理推廣教育。但課程之規劃、師資之遴聘、收費與退費基準之訂定及招生作業,不得由該機構或團體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