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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學校教科用書審定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申請人依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檢附之教科用書書稿,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以科目申請審定。
二、以冊為單位,並應美工完稿。
三、版式規格與成書相同,正文字級不得小於電腦排版字十一點。
四、封面除標明用書名稱、冊次外,不得標記其他文字、符號;內文不得出現申請人、編著者之姓名及其任職處所。
五、使用之翻譯名詞,經本部、改制前國立編譯館、國家教育研究院公告者,以公告內容為準。
六、使用之度量衡單位,採經濟部指定之法定度量衡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