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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一年級新生取得二以上學校學籍者,各該學校應依適性輔導原則,限期通知學生擇一就學,未受選擇之學校應廢止其錄取資格,並註銷其學籍。
學生因重考或轉學而取得原學校及新學校學籍,其未選擇原學校就讀者,原學校應註銷其學籍;其選擇重考或轉學之新學校有二以上並均取得學籍者,準用前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