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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學生於休學期間受徵召服役者,應檢具徵集令向學校申請保留學籍至服役期滿後次一學年度開學日止,並繳回休學證明書;學校應報各該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學生應於保留學籍期間內,檢具退伍令或結訓令,準用第十九條規定辦理復學、轉學或放棄學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