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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建教合作考核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各級主管機關對學校辦理建教合作考核之結果,一等之學校,得給予獎勵;四等以下之學校,依本法處分,並得依相關法規規定,減少或停止部分或全部之獎勵或補助經費,或停止部分或全部班級之招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