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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建教合作考核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考核成績分為下列五等第:
一、一等:九十分以上。
二、二等: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
三、三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
四、四等: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
五、五等:未滿六十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