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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學校建教生職業技能訓練學分採計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職業技能訓練學分之採計方式,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訓練時數每達七十二小時,始得採計為一學分。
二、學分數之計算方式如下:
(一)輪調式建教合作:以三個月一期為原則,三學年共六期;每期採計四學分,總計以二十四學分為限。
(二)階梯式建教合作:於三年級全年實施,總計以十六學分為限。
(三)實習式建教合作:每學期以二學分為限。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方式:依主管機關核定之學分數辦理。
前項職業技能訓練學分之採計,不得超過應修畢業學分數之六分之一。但情形特殊,經報主管機關核准者,得採計至應修畢業學分數三十學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