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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學校建教生職業技能訓練學分採計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建教生於建教合作機構接受職業技能訓練,其得採計為學分者,應符合下列基準:
一、訓練內容與專業科目課程內容相符。
二、具有符合前款訓練內容所需之設備。
三、具備足夠之訓練能力及指導人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