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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特殊境遇家庭子女孫子女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雜費減免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高等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特殊境遇家庭之子女或孫子女減免學雜費基準如下:
一、就讀專科以上學校者,依各校實際徵收標準,減免百分之六十。
二、就讀高級中等學校者,依主管機關每學年開始前公告之學雜費收費標準,減免百分之六十。
特殊境遇家庭之子女或孫子女依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專科學校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及其相關法規規定免納學費者,以減免雜費及實習實驗費為限。
前項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一日施行。
特殊境遇家庭之子女或孫子女就讀國內大學與外國大學合作並經本部專案核定之學位專班,比照就讀國內各大學同一學制、班次學生之減免額度,申請學雜費減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