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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招生辦法(102.08.23訂定)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各種入學方式之辦理時間,規定如下:
一、免試入學:
(一)於每年七月前辦理分發作業。
(二)學校附設國民中學部應屆畢業學生之直升入學,應於前目免試入學前辦理;直升錄取之學生,應經書面聲明放棄後,始得報名參加免試入學。
二、特色招生:
(一)甄選入學:其分發或報到,原則應與免試入學之分發同時辦理;報到後之各班、科有餘額時,經各該主管機關核准者,得辦理續招。
(二)考試分發入學:於每年六月辦理學科測驗。
同時參加免試入學及特色招生,並均獲錄取者,應擇一學校報到。
各就學區學校辦理免試入學及特色招生考試分發入學者,以一次辦理分發作業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