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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班班級及專責單位設置與人員進用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依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停聘(僱)之教師助理員、特教學生助理人員及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停聘(僱)期間不發給薪資。
依第十四條第一款、前條第一項規定停聘(僱)之教師助理員、特教學生助理人員及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於停聘(僱)期間不發給薪資;停聘(僱)事由消滅後,未受解聘(僱),並回復進用者,補發其停聘(僱)期間半數薪資。
依前條第二項規定停聘(僱)之教師助理員、特教學生助理人員及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於停聘(僱)期間發給四分之一薪資;調查後未受解聘(僱),並回復進用者,補發其停聘(僱)期間另四分之一薪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