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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班班級及專責單位設置與人員進用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教師助理員、特教學生助理人員及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進用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經學校確認,予以解聘(僱):
一、工作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
二、違反契約情節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