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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調整班級人數或提供人力資源及協助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辦法所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其範圍如下:
一、國民小學。
二、國民中學。
三、高級中等學校。
本辦法之適用對象,指以部分時間或全部時間就讀普通班之身心障礙學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