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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教育階段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機構實驗教育應維護學生基本人權、積極營造友善之教育環境,並遵守下列事項:
一、實施實驗教育,應事先徵得學生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或載明於招生簡章中。但學生已成年者,免經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二、學生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請退出實驗教育者,不得拒絕之。但學生已成年者,得單獨提出申請。
三、學生不適應實驗教育時,應由機構提供必要之輔導,經評估確認仍不適應時,輔導其轉學。
四、學生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申請瞭解學生學習狀況或實驗教育結果,機構應予告知或提供資料。
五、不得因智能、性別、種族、年齡、家庭背景之不同,於招生或實驗教育過程中,無正當理由,使學生受不公平之待遇。
六、不得洩漏學生個人資料及其他隱私。
七、不得有虐待、疏忽照顧或其他傷害學生身心發展等行為。
八、不得為其他侵害學生人權之行為。
九、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