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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高級中等教育階段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2 條
辦理團體實驗教育者,應將收費項目、數額及用途予以公開,並向參與之學生及家長說明。
辦理機構實驗教育者,應將每學年度向學生收取費用之項目、數額及用途,載明於招生簡章中,並於網路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