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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評鑑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本部為辦理本評鑑相關事宜,應組成特殊教育評鑑會(以下簡稱評鑑會)。
前項評鑑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七人,由本部就行政機關代表、學者專家、社會公正人士、學校校長代表、教師組織代表及家長團體代表遴聘之;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評鑑會之任務如下:
一、審議評鑑實施計畫。
二、訂定評鑑之申復、申訴處理程序及申訴評議規則。
三、處理受評鑑學校之申訴。
四、確認評鑑結果。
五、審議其他與評鑑相關事項。
評鑑會委員聘期為一年,期滿得續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