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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主管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之教學原則及輔導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學校校長應協調校內各單位共同辦理特殊教育工作。
學校應主動連結校外支持網絡,以團隊合作方式執行身心障礙學生各項教學及輔導工作。
第一項校內各單位應辦理之特殊教育工作如下:
一、教務處:編班排課、課程規劃與調整、教材、教具與輔具提供、評量調整、補救教學及學習輔導。
二、學生事務處:生活教育、體育衛生保健、學生綜合活動、生活管理及學生宿舍住宿輔導。
三、輔導處(室):學生資料蒐集與分析、依相關測驗結果進行輔導、諮商與生涯規劃,及結合相關教師、專業人員對具情緒與行為問題之身心障礙學生實施三級輔導,並共同執行行為功能介入方案。
四、總務處:無障礙校園環境建立、軟體與硬體設施改善,及最少限制學習環境之提供。
五、實習處:校內、外實習安排、建教合作、就業資訊與諮詢提供及就業輔導;未設實習處者,由學校指定單位為之。
六、圖書館:提供相關圖書及視聽資料服務;未設圖書館者,由學校指定單位為之。
前三項辦理情形,應列為校務評鑑、校長成績考核及校長遴選之重要參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