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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之教學原則及輔導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辦法所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其範圍如下:
一、國立高級中等學校及其附設之國民中學部、國民小學部。
二、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主管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
三、國立大學:
(一)附設國民中學部、國民小學部。
(二)附屬高級中等學校及其附設之國民中學部、國民小學部。
(三)附設實驗國民小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