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其分校分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私立學校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分校,指學校因校務發展需要,於本校以外之其他直轄市、縣(市)單獨設立,並具有完整之教學單位及行政單位之學校。
本辦法所稱分部,指學校因教學實際需要,設立隸屬於本校之教學單位,必要時,並得設行政分支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