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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其分校分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私立學校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學校申請設立分校、分部者,應擬訂籌設分校、分部計畫,公立者,經校務會議通過,報各該主管機關核定,私立者,經校務會議及董事會通過,報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其籌設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籌設計畫之緣起。
二、整體發展方向及特色。
三、教學單位及行政單位之規劃。
四、師資現況及未來擬聘師資之規劃。
五、圖書、儀器等教學設備之規劃。
六、土地清冊、位置圖及環境說明。
七、土地所有或同意使用之證明文件。
八、財務規劃、經費來源及其證明文件。
九、分校、分部校舍之配置。
十、與本校相互關係之規劃。
學校設立分校或跨直轄市、縣(市)之分部,本校之主管機關於核定前,應先徵得分校、分部所在地主管機關之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