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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外國課程部班設立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私立學校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外國課程部或班違法招收不具外國籍之學生,除學生學籍不予承認外,並應依本法第五十五條、第八十條規定處理。其違法招收之我國籍學生,符合該教育階段入學資格者,學校應輔導其轉至非外國課程部或班就讀或轉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