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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介聘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本部為辦理教師申請介聘事宜,應組成教師介聘小組。
前項小組委員,應包括機關代表、全國性教師組織代表、家長團體代表、申請介聘學校校長代表及學者專家,並以國教署署長為召集人;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