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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介聘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學校如有教師缺額時,除本部依相關法令分發或公開甄選者外,得採介聘方式進用;教師有介聘之需求者,得向學校提出申請。
前項申請介聘作業,應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決議通過後,由學校向本部申請介聘。
國防部及法務部所屬、直轄市立、縣(市)立之高級中等學校經教師評審委員會決議,並經各該主管機關同意者,得向本部申請併同辦理教師介聘;其申請介聘之教師,應符合第十四條規定。
本部為協助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原住民重點學校,聘任符合原住民族教育法第三十四條所定一定比率之原住民身分教師,於辦理申請介聘作業時,得優先辦理原住民身分教師之介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