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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參加國際數理學科奧林匹亞競賽及國際科學展覽成績優良學生升學優待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教育通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學生代表我國參加國際數理學科奧林匹亞競賽成績優良,且符合入學規定者,得依下列規定申請依其志願保送或推薦升入大學就讀:
一、獲得國際數學、物理、化學、生物、地球科學及資訊奧林匹亞競賽金牌獎者,保送大學各本學系或理、工、醫、農、生命科學、電機及資訊等相關學院各學系,或推薦入大學各學系。
二、獲得國際數學、物理、化學、生物、地球科學及資訊奧林匹亞競賽銀牌獎者,保送大學各本學系或理、工、農、生命科學、電機及資訊等相關學院各學系,或推薦入大學各學系。
三、獲得國際數學、物理、化學、生物、地球科學及資訊奧林匹亞競賽銅牌獎、榮譽獎、亞太數學奧林匹亞競賽金牌獎、歐哈囉蘭(O'Halloran)獎、銀牌獎、銅牌獎或亞洲物理奧林匹亞競賽金牌獎、銀牌獎、銅牌獎者,保送大學各本學系,或推薦入大學各學系。
四、獲得亞太數學或亞洲物理奧林匹亞競賽榮譽獎,或參加國際數理奧林匹亞競賽選訓決賽完成結訓並獲選訓工作委員會推薦(名額以前百分之五十為原則)者,推薦入大學各本學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