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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參加國際數理學科奧林匹亞競賽及國際科學展覽成績優良學生升學優待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教育通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學生代表我國參加國際數學、物理、化學、生物、地球科學及資訊奧林匹亞競賽、亞太數學、亞洲物理奧林匹亞競賽及美國國際科技展覽會,符合第八條第一項或第九條者,於其就讀國內大學數理相關學系學士學位期間,依下列規定予以獎勵及補助:
一、每學年度名列該學系該年級前三名者,每一學年發給新臺幣十二萬元之獎學金。
二、出席國際學術會議並發表論文者,依下列規定補助:
(一)來回經濟艙機票、生活費及註冊費,每年以一次為限。
(二)論文為合著者,每一論文,以補助一人為限。
(三)學生為重度身心障礙者,補助隨行看護人員一人之來回經濟艙機票。
前項第一款獎學金,應由學生就讀學校於每學年度結束後二個月內,檢具學生請領清冊及領據報本部申請該學年度獎學金;其發給期間,不包括轉學後就學及延長修業之期間。
獲第一項第二款補助之學生,應於回國後,依法令規定之期限,繳交出席國際學術會議報告;違反者,本部不受理其嗣後出席國際學術會議補助之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