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高級中學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家長會經費應由會長及經管財務之職員至少一人共同具名,在金融機構設
立專戶存儲。其收支應設立專帳處理。除於每學期結束前,提請委員會審
核,並於每學年結束前,由會長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外,並應於會長改選
後十日內連同經費收支帳冊及憑證辦理移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