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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高級中學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家長會得置職員一人或二人,由會長推薦人選,經委員會同意後,由會長
聘任之,辦理日常會務。
家長會得聘顧問,由會長提名經委員會通過後聘任之,其人數不得超過委
員人數之二分之一,以提供教育諮詢,協助學校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