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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招生辦法(92.05.23訂定)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各免試就學區或招生區為辦理第三條之入學招生事宜,除私立高級中等學
校得自行決定採單獨招生方式外,各校應聯合成立各區免試入學委員會、
甄選入學委員會、申請入學委員會及登記分發入學委員會;各區應聯合成
立全國免試入學委員會;必要時,甄選入學、原住民地區學校及產業特殊
需求類科得跨區聯合辦理招生。
各免試就學區或招生區之各種入學委員會委員,由區內該主管教育行政機
關、高級中等學校校長、教務主任、國民中學校長、教師及家長代表組成
,其中國民中學校長、教師及家長代表人數,不得超過委員全體人數之十
分之一,且國民中學校長代表人數不得少於教師及家長代表人數之總和。
免試就學區或招生區之校數低於十五校,無法依前項規定組成入學委員會
者,得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同意後,調整入學委員會委員人數及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