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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招生辦法(92.05.23訂定)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各種入學方式,除免試入學外,應參採當年度國民中學學生基本學力測驗
全國試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全國試務委員會)辦理之國民中學學生基本學
力測驗(以下簡稱基本學力測驗)分數,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甄選入學:
(一)得以基本學力測驗之國文、數學、英語、社會與自然五科及寫作測
驗分數納入甄選總分,其權重不得逾甄選總分之百分之五十。
(二)應配合招生之科、班性質參採學生在校藝術與人文、健康與體育、
綜合活動學習領域表現、日常生活表現或其他才能等,並得視實際
需要辦理表演或術科測驗。
(三)不得採計在校學科成績。但以科學之特殊性向或才能入學者,不在
此限。
(四)音樂班、美術班、舞蹈班、戲劇班、體育班、科學班、各單類科高
級中學及職業學校海事、水產、護理、藝術、農業類科等經主管教
育行政機關核准設立之班、科、校,得跨區聯合辦理招生,學生應
就單一學校或跨區聯合甄選入學委員會擇一報名。
二、申請入學:
(一)以基本學力測驗之國文、數學、英語、社會及自然五科分數作為報
名資格條件,另得選擇一科或二科加權計分。
(二)應以寫作測驗分數作為報名資格條件或加分條件。
(三)應參採日常生活表現或特殊事蹟等,並採書面審查,不得再辦理任
何形式之測驗。
(四)學生應向報考時就讀或畢業之國民中學學籍所在地招生區聯合申請
入學委員會提出申請;其申請校數,以高級中學及職業學校各一所
為限。
(五)學生依前目規定申請之校數,各招生區得視實際需要,報主管教育
行政機關核定後酌予增加。
三、登記分發入學:
(一)以基本學力測驗之國文、數學、英語、社會與自然五科及寫作測驗
分數作為分發依據,不得另行加權計分。
(二)學生參加登記分發入學,總分相同時之比序為寫作測驗、國文、數
學、英語、社會及自然。
(三)學生應於報名參加基本學力測驗時,選擇登記分發區;擬變更登記
分發區者,應於基本學力測驗辦理前,向全國試務委員會提出申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