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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招生辦法(92.05.23訂定)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免試入學之入學模式,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學生登記模式:
(一)國民中學學生依其所屬免試就學區,辦理登記入學。
(二)各高級中等學校不得訂定登記條件。
(三)學生登記人數超過招生名額時,按其志願序採抽籤等方式辦理入學
。
二、國民中學薦送模式:
(一)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訂定各國民中學薦送學生之共通性原則。
(二)免試就學區內各高級中等學校應訂定共通性原則,依各免試就學區
內各國民中學畢業班數或人數,提供各國民中學薦送免試入學名額
;並不得自行或要求國民中學訂定薦送條件,但有特殊情形經主管
教育行政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三)各國民中學應依第一目原則規定,參酌社區關聯、性向探索、學生
志願次序或在學各項學習表現等項目,薦送學生。
(四)學生申請人數超過招生名額時,各國民中學得採計在校學習表現或
辦理抽籤等方式,決定薦送人選。
三、學生申請模式:
(一)高級中學及職業學校各類科得提供部分或全部招生名額,供國民中
學學生申請免試入學。
(二)高級中學體育班、科學班、實驗班、藝術才能班、職業學校各類科
得提供申請免試入學名額,供具特殊才能或競賽成績優異之學生免
試入學。
(三)各高級中等學校不得訂定申請條件。但有特殊情形經主管教育行政
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四)國民中學學生依高級中等學校訂定之時程,依性向及興趣向各免試
就學區之免試入學委員會提出申請。
(五)高級中等學校採書面審查方式審核申請名單,並決定錄取學生名額
。
(六)學生申請人數超過招生名額時,各高級中等學校得訂定比序條件及
條件相同時之錄取方式。
各免試就學區內高級中等學校,就前項第一款及第三款入學模式,應採取
下列方式之一辦理:
一、採單一志願學校或科別者:
(一)由各高級中等學校依簡章比序排列學生正取、備取者;正取者報到
後不足額時,由備取者依序報到。
(二)各高級中等學校依簡章比序原則排列序號,由學生至現場依序號就
高級中等學校或科別選擇其一報到,直至該校或科別額滿為止。
(三)前二目得視情況採全區統一或由學校個別辦理。
二、採二志願以上學校或科別者:由高級中等學校依簡章比序結果,統一
辦理分發。
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所定入學模式,有採計國民中學在校學習表現之必
要者,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督導高級中等學校訂定適當之採計方式。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