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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招生辦法(92.05.23訂定)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多元入學,指下列方式:
一、免試入學:提供學生依性向、興趣、能力、志願、特殊才能或競賽成
績優異等方式,直升入學或於免試就學區內之高級中等學校入學。
二、甄選入學:提供具有音樂、美術、舞蹈、戲劇、體育、科學之特殊性
向或才能之各類學生入學。
三、申請入學:提供對有特色之學校或科別具有興趣之學生,直升入學或
於招生區內之高級中等學校入學。
四、登記分發入學:提供學生非經由前三款或其他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
准之方式入學者,依其志願分發入學。
各高級中等學校應依前項第一款規定辦理免試入學;並得視需要依前項第
二款至第四款規定辦理招生入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