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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離島地區學生保送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教育通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離島地區學生合於本辦法及招生簡章規定者,由就讀學校彙整保送申請表、家長(或監護人)同意書、戶口名簿(包括詳細記事)或三個月內申請之其他戶籍資料證明文件(包括詳細記事)、歷年成績單及學籍異動等文件,於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造具名冊,報請該離島地區所屬縣政府核轉各擬保送學校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前項保送名冊,經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審查後,送請擬保送學校辦理甄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