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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離島地區學生保送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教育通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離島地區學生申請保送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之類別如下:
一、國民中學及附設補習學校應屆畢業生,以申請保送縣境內高級中等學校為限,或得申請保送五年制專科學校。
二、高級中等學校、五年制及二年制專科學校及其進修部應屆畢業生,得申請保送大學校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