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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離島地區學生保送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教育通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依本辦法申請保送升學之離島地區學生,依學校規定註冊入學後,不得申請轉校(系、科)。但有特殊情況,報經原保送之離島地區所屬縣政府同意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