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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聘僱外國教師許可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各校聘僱外國教師,其聘僱許可之期間,最長為三年,期滿依本法第四十
三條第三項規定辦理後,仍有繼續聘僱之需要者,應於期間屆滿日前六十
日內,檢具展延申請書一式二份、原聘僱許可文件影本、續聘聘僱契約書
影本、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之國內醫院開具之健康檢查證明影本 (應
加蓋核與正本無誤章) ,向該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申請展延聘僱許可;每
次展延以一年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