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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聘僱外國教師許可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前條第一項第六款健康檢查證明,應包括下列項目:
一、一般體格檢查。
二、胸部X光肺結核檢查。
三、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抗體檢驗 (HIV 抗體檢查) 。
四、梅毒血清檢查。
五、尿液中鴉片代謝物、安非他命類藥物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