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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聘僱外國教師許可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各校應於每學期開學後一個月內,將外國教師之資料列冊報該管主管教育
行政機關備查。列冊內容應包括教師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籍、護
照號碼、學歷、任教年級、任教科目、聘期、待遇及聘僱許可文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