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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聘僱外國教師許可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各校聘僱外國教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該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不予聘
僱許可或展延聘僱許可:
一、違反本法或本辦法規定者。
二、檢具之文件經查不實者。
三、違反其他法令,情節重大者。
四、檢具之文件記載不詳或不齊全,經通知限期補正,未依期補正者。
五、健康檢查不合格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