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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學校校長遴選聘任及辦學績效考評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公立高級中等學校校長遴選會之任務如下:
一、校長遴選作業方式、遴選基準、資格審查、辦學績效及其相關事項之審議。
二、校長任期屆滿申請連任、延任之審議。
三、現職校長參加出缺學校校長遴選(以下簡稱轉任)之審議。
四、出缺學校新任校長遴選(以下簡稱新任)之審議。
前條第二項第五款教師代表及家長代表於審議前項第一款事項時,不得參與討論及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