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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高級中學教科用書審定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教科用書之修訂,申請審定者應填具申請表,並檢附下列文件:
一、教科用書修訂計畫書一式十份至十六份。
二、教科用書修訂稿及教師手冊一式十份至十六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