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高級中學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高級中學依課程進度,分年級實施教學;每班學生人數,以不超過四十五
人為原則。
高級中學新開辦第一年,不得招收二年級以上學生,第二年不得招收三年
級學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