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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高級中等學校教育實驗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對核定之高級中等學校教育實驗計畫,應給予經費補助
;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並對促進高級中等教育優質化著有成效之實驗計
畫,給予專案獎勵。
高級中等學校得依經核定之實驗計畫需要,以契約進用實驗計畫工作人員
。
高級中等學校教育實驗經評鑑成績優良者,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予獎勵;
實驗成果有推廣價值者,得舉行公開發表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