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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學校教育實驗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高級中等學校辦理教育實驗,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對於所辦理之教育實驗,
認為有違反實驗計畫或影響實驗對象之權益時,經評鑑小組評鑑後,應對
學校採取下列必要措施:
一、輔導。
二、糾正。
三、限期改善。
四、停辦實驗。
高級中等學校辦理教育實驗,有前項各款之一,致損害學生權益時,經評
鑑小組審議,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採取必要之補救措施。
私立學校辦理教育實驗有違反教育法令之情形者,並應依私立學校法之規
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