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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實驗高級中學申請設立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第五條實驗計畫,期程為三年,附設職業類科者,亦同;附設國民中學部
者,計畫期程為六年;附設國民中學部及國民小學部者,計畫期程為十二
年。但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年七月六日修正施行前已依規定設立或已許可
籌設者,得依原核定之實驗計畫期程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