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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實驗高級中學申請設立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實驗高級中學辦理教育實驗時,應維護學生基本人權、積極經營友善校園
之教育環境,並遵守下列事項:
一、實施教育實驗,應事前徵得學生本人及法定代理人之同意。但學生已
成年者,免經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二、學生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請退出教育實驗時,不得拒絕之。但學生
已成年者,得單獨提出申請。
三、實驗對象經評估有違反實驗規範或不符合實驗所需者,得由學校終止
其參與實驗,並提供必要之輔導及協助。
四、學校應主動提供學生及其法定代理人充足之學習或實驗狀態及結果等
實驗資料。
五、學校於招生及實施教育實驗之過程中,不得因智能、性別、種族、年
齡或家庭背景之不同,無正當理由,使學生受不公平之待遇。
六、不得洩漏學生個人資料及其他隱私。
七、不得為影響學生身心發展及其他侵害學生人權之行為。
八、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