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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外國僑民學校及附設幼兒園設立及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私立學校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6 條
父與母為外國籍而均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者,其雖僅具中華民國國籍,自其父或母最近歸化生效日起十五年內,得準用外國僑民子女相關規定,進入外國僑民學校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