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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外國僑民學校及附設幼兒園設立及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私立學校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4 條
外國僑民學校經主管機關命其停辦,其在校學生,由原校發給成績單及推薦函,協助該生轉學。
外國僑民學校依本辦法規定進行合併時,其在校學生不願就讀合併後存續或新設學校者,準用前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