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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外國僑民學校及附設幼兒園設立及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私立學校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1 條
外國僑民學校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合併後,未於三年內完成合併及立案,經主管機關命其限期辦理仍未完成,或其規劃學校合併涉有違法情事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原合併核准,並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