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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外國僑民學校及附設幼兒園設立及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私立學校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7 條
外國僑民學校之合併,依下列二種類型規劃:
一、存續合併:合併後僅一校存續,其他學校變更為存續學校之一部分。
二、新設合併:合併後各校均消滅,成立一所新設外國僑民學校,並另定新校名。